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2014年8月31日修正,適用于國內(nèi)政府采購,當前是最近修正的2014年最新政府采購法全文,共九章八十八條。
來源:綠盾南康企業(yè)服務中心 | 來源: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fā)布時間: 2025-01-14 | 495 次瀏覽 |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章 質(zhì)疑與投訴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chǎn)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xiàn)國家的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nèi)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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