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2014年8月31日修正,適用于國內(nèi)政府采購,當前是最近修正的2014年最新政府采購法全文,共九章八十八條。
來源:綠盾南康企業(yè)服務中心 | 來源: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fā)布時間: 2025-01-14 | 462 次瀏覽 | 分享到: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zhì)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nèi)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zhì)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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