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評標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span>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jiān)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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