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自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先后修訂三次,當前是2019年3月2日第三次最新修訂版,全文共七章八十四條。
來源:綠盾南康企業(yè)服務中心 | 來源:國務院令第613號 | 發(fā)布時間: 2025-01-24 | 201 次瀏覽 | 分享到: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招標投標協(xié)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yè)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三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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