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2014年8月31日修正,適用于國內政府采購,當前是最近修正的2014年最新政府采購法全文,共九章八十八條。
來源:綠盾南康企業(yè)服務中心 | 來源: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fā)布時間: 2025-01-14 | 421 次瀏覽 | 分享到: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lián)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lián)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lián)合協(xié)議,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shù)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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