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次修正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頒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當前是現(xiàn)行有效的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版,最新消防法全文內(nèi)容共七章七十三條。
來源: | 來源: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fā)布時間: 2024-11-30 | 1390 次瀏覽 | 分享到: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jīng)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jīng)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對管理區(qū)域內(nèi)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nèi),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nèi)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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