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但是,延誤復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復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xù);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zhí)幚淼臎Q定,并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遞交的請求后,經過審查認為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2個月內向申請人發(fā)出保密審查通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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