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次修正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頒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當前是現行有效的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版,最新消防法全文內容共七章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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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或者經核查發(fā)現場所使用、營業(yè)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核查發(fā)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yè)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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